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蓝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系由原告赵某、钱某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2014年5月28日,原告赵某、钱某与被告孙某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以1100万元的价格将所拥有的蓝海房地产开发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赵某、钱某,后因蓝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存在较大差异及未结诉讼案件等多方面原因,原被告之间产生争议,被告孙某、李某拒绝为赵某、钱某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经法院审理,因被告孙某、李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及未结诉讼问题是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前提条件,故法院判决两被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多发生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情况。本案系转让方请求受让方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之所以受让方不愿意变更系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存在较大差异,也系因受让方前期尽调不到位及风险控制措施不严密所致。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将相关债务问题及未结诉讼等问题作为收购、价款支付及工商登记变更的前提,就会有效避免不得不接收目标公司股权的风险。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及工商登记办理完成,受让方就取得目标公司完整的股东身份,此时出现转让方违约只能追究转让方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再行回转进行撤资,去除股东身份就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操作问题。所以在目标公司股权收购当中,受让方谨慎的前期尽职调查和股权转让协议的详尽异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