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诉某公司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纠纷案
《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定作人对自己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都愿意赔偿,实践中经常发生纠纷的是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处理方式,定作人应支付以下价款或者赔偿损失:一是承揽人按照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应支付该部分工作成果的报酬。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支付该部分工作成果所耗费的材料费;二是按新要求需要增加材料的,定作人应负担费用。该要求使承揽工作的难度提高的,定作人应相当增加报酬;三是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定作人停工或者延期交付工作成果,除了工期顺延外,定作人庆赔偿承揽人的误工损失。
基本案情:某公司要对自己的办公楼进行装修,与该市的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装修某公司的大楼,装修用的材料由建筑公司提供;对大楼中的地面采用大理石铺地。合同对交工的时间、装修费用等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购买了材料开始施工。某公司要求对几间办公室和会议室采用木质地板。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对已经装修完毕的办公室和会议室重新进行改装,重新装修花费了5万元。装修工作完成后,建筑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重新装修所支出的费用,某公司不同意支付这部分费用,只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变更合同而使自己多支付的费用。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本案中,定作人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应当赔偿承揽人某建筑公司以下损失:(1)承揽人购买大理石支出的费用。定作人支付了该项费用后,大理石归定作人所有;(2)安装大理石及拆卸大理石的费用。因为公司要求变更承揽工作要求时,建筑公司已将大理石安装完毕,为了安装木地板,建筑公司必须多支出大理石的安装费和拆卸费;(3)购买木质地板的费用。为了安装木地板,建筑公司必须重新购买木地板,因此多支出的费用,应由某公司承担;(4)因安装木地板比安装大理石施工难度加大,定作人应相应增加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