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金诉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林国金诉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07年9月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将73891部队公寓楼塑钢门窗工程交给林国金制作安装,2009年9月25日林国金与项目经理结算,双方确认73891部队公寓楼塑钢门窗工程总工程款为102053元,扣除已付的58000元,尚欠塑钢门窗工程余款4405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项目经理互相推诿。
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林国金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丰传律师认为被告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73891部队公寓楼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经理是被告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73891部队公寓楼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代表人,塑钢门窗工程余款44053元应当由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