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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救助丈夫致其死亡是否应定故意杀人罪
发布日期:2014-12-28    作者:吴远国律师
不救助丈夫致其死亡是否应定故意杀人罪
【案情】
  王艳丽与张大海系夫妻,20132月,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之后两人分居生活。6月的一天,王艳丽在回家的路上,看到张大海倒在院内地上不省人事,遂找人帮忙放在大门外门口上,晚上又将其放在屋里,而未将张大海送到医院,未请大夫诊断,亦未采取抢救措施。第二天早上,王艳丽到张大海住处时,发现张大海已经死亡。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艳丽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艳丽构成遗弃罪,因为王艳丽与张大海作为夫妻,夫妻之间具有抚养的义务,王艳丽在张大海不省人事的情况下仍置之不理,也不照料,导致张大海死亡,应以遗弃罪论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其次,是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抚养。最后,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
  综上两罪的区别不难看出,在本案中,王艳丽与张大海系法定的夫妻关系,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其中包括了对被抚养一方生命健康的关心、照顾和救助,但王艳丽在发现丈夫张大海不省人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亦未将张大海送往医院或请大夫诊治,从而导致延误病情,致使张大海不治身亡,王艳丽作为成年人应当预料到若张大海不赶紧救治可能会导致死亡事件的发生,但其在主观上仍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其行为明显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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