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基础考点:监督管理职责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4-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监督管理职责的范围。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方法。首先,正是由于经济法法规众多,分值分散,该部分一向被人认为是鸡肋,但鉴于其总分颇高,采取完全放弃的态度自然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
1.制定规章。
2.审批金融机构组织。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审查金融机构的股东。中国银监会在受理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时,负责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4.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
5.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实施管制。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6.规定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7.制定业务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四)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监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