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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取证现状
发布日期:2014-12-24    作者:陈键城律师
电子证据的取证现状   目前公安机关在搜集和移送电子证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有时不能及时搜集、固定证据。在姚立明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嫌疑人供述曾在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假货,但由于年代久远网店被关闭,公安机关无法调取网店销售交易记录,故对网络销售的事实无法指控。
  第二,公安机关提供的电子证据缺乏实质证明力。如在刘修贵等人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刘修贵等人在淘宝网开设书店来销售各类盗版教材,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批捕时提供了案发前几个月网店销售情况的Excel表格。由于“淘宝交易宝贝”在一套书与一本书上并无区分,均显示为一,仅从表格记载的“淘宝宝贝”数量无法准确得出实际的销售的册数。故此类Excel表格记载的内容缺乏实质证明力。
  第三,公安机关提取电子证据的程序存在瑕疵。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搜集扣押证据,会降低证据的证明力,导致其面临被排除的风险。即使检察机关可以将此类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或解释,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效率。
  第四,公安机关提交电子证据的形式过于简单。公安机关通常只对电子证据进行简单收集,装订成册或刻录光盘移送了事。公安机关在内容上并未对提取的对象、方法、程序和过程予以说明,也不会将扣押的存储介质一并移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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