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纠纷中,什么是“黑箱封闭”?
与反向工程相对的是“黑箱封闭”,这时行为人既未合法取得物权,同时根据合同或约定,又使产品从法律上受到保护不得拆开或分解。
“黑箱封闭”的情况,经常出现在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出租、寄托时。不同于出售,出租人、寄托人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只是使用权、保管权暂时由租用人、受托人行使,此时产品中包含的商业秘密权不发生转移。出租人、寄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黑箱封闭”条款,使密封的产品同时被封闭于合同保密的黑箱之中,他人不得窥视,这种情况下使用反向工程,既违反了约定的义务,又可能损害他人的物权,从而构成侵犯两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