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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业秘密权的主体是广泛的?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黄梓瀚律师
 
    产品开发、生产、推销中的商业秘密,使所有工矿企业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主体;开辟新的客、货运输路线和各种提高效率的内部管理方法等,使竞争中的交通运输企业成为主体;各种客户数据和报价计算更使商业企业成为主体;各种信息的汇编,使信息咨询企业成为主体;土地开发和设施建设中的秘密方案,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成为主体;项目投标的标书文件,使参加招标的企业成为主体;有独创性的广告创意,使广告设计企业成为主体;甚至新的美容方法,也会使美容业企业成为主体。
    各类科技成果甚至是基础科学的研究成果、方法,使从事应用科学、基础科学研究的单位成为主体;先进的教学方法,使教学单位成为主体;各类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或推销计划,使影视中心、制片厂等文化部门成为主体;先进的医疗方法,使医疗卫生单位成为主体;先进的训练方法,使体育部门成为主体。
    我国的自然人以个体、合伙或业余兼职、第二职业形式活跃于各个经济领域以及科、教、文、卫、体育等领域,只要存在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个人也会有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主体做了进一步解释,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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