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的诉讼
关于商业秘密的诉讼
刑事诉讼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财产是现代社会中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受到各国法律的重点保护,将商业秘密看作是宝贵财产,就引起刑法对商业秘密的直接保护。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以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和刑事处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突破之处,在于规定权利人不仅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而且包括被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与TRIPs的“合法控制人”概念在原则上开始趋向一致。
《刑法》对有关商业秘密犯罪采用的立法技术,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有的侵权行为,重述一遍,然后规定其中后果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这样的规定,不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人、
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违反保密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的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就连所谓明知或应知是他人商业秘密,但仍然被动接受、使用的人,如果后果严重,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与其他国家相比,上述规定属于保护力度非常大的类型。在实践中,单位招聘带项目跳槽者的,购买或接受来路不明技术的,单位决策人士应对上述刑法规定有足够的重视和警惕。我国刑法对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实行双罚制,即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其直接主管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单位决策人士就有可能坐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进一步规定:
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两个解释,导致在实践当中,被告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服务的经营额,达到50万的,就可构成犯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营额达到250万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公诉与自诉
(一)公诉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而对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实行公诉。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是公诉人,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
遭遇商业秘密犯罪的,受害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案件不可以调解。
(二)自诉
对商业秘密犯罪可以自诉。在自诉案件中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自诉原告,犯罪嫌疑人是被告,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在公诉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这样可以发现、固定犯罪证据。而在自诉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要自己提供被告人犯罪证据,而且被告人是“无罪推定”,因此在证据的发现、固定上,对自诉人非常不利。因而一般不建议采用。
三、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看起来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可对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一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实际上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作了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
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说明只有人身损害的损失、被毁的有形财产,才可得到附带赔偿;而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内。
四、时效、管辖与上诉
(一)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应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分别确定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规定的精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口寸效分别是5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和10年(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管辖
(1)级别管辖: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上诉、抗诉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