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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基础考点:民诉法考点检察监督原则
发布日期:2014-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大家掌握其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检察监督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审判权的制约)
  1. 含义: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2. 对象: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法官的审判行为。
  3. 内容:有否违法违纪行为;有否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法院裁判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 方式:事后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 教材观点: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应规定检察机关可提起诉讼:
  1) 检察机关负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职责,实践中该类诉讼无人提起;
  2)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离;
  3) 国外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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