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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4-12-21    作者:黄梓瀚律师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目前没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管辖的除外。因此,对于涉及技术秘密的合同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涉及合同的技术秘密纠纷以及涉及经营秘密的纠纷,目前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级别管辖。我们认为,参照前述规定,对于不涉及合同的技术秘密纠纷以及涉及经营秘密的纠纷,也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
  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地域管辖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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