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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门窗防盗网触高压电受伤致残定作承揽施工高压电各方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14-12-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原告杜某于2010年8月受雇佣到被告杨某、杨某华经营的庆华欧式铁艺店从事不锈钢防盗网安装工作。同年8月25 日,被告杨某、杨某华安排原告到被告陈某雄坐落于玉林市玉州区长城小区A7栋6号的房屋安装门窗不锈钢防盗网,当吊防盗网上三楼时触到旁边的高压线,原告被高压电电伤,随即被送往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先后于2010年8月25日至2010年11月14日和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4月20日两次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20天,花费医疗费用41324.2元。2011年5月18日经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杜甲盛的伤属八级伤残。
触电事故发生地点玉林市玉州区长城小区A7栋6号处的高电线为10千伏,被告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和被告广西电网公司是该电力设施的所有人。触电事故的高压电线到地面的垂直距离为7.81米,陈民雄、梁红房屋外挑为1.5米,雨篷0.5米,雨篷到高压线边线的距离为1.25米。高压线设施设立在前,陈民雄、梁红的房屋建立在后。
陈某雄、梁某的房屋不锈钢工程于2010年5月承包给杨某,杨某华包工包料,工程完成后由陈某雄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原告杜某系受杨某、杨某华的安排,于2010年8月25 日到陈某的房屋安装门窗不锈钢防盗网。
事故发生后,各方对杜某受伤,均不愿承担责任,杜某无奈,以高压电的权属人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广西电网公司,定作方(屋主)陈某、梁某,承揽方(雇佣方)杨某、杨某华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述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58493.35元。
争议
谁该对杜某的受伤承担责任,承担多少,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以高压线设施设立在前,陈民雄、梁红的房屋建立在后,杜某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梁某主张其从未认识原告,也未与原告发生雇佣关系,其将防盗网安装工程发包给杨某,在杨某完成工程后支付价款,杨某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事情与其无关,杨某所经营的店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资质,其本人发包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杨某、杨某华以与原告不是雇佣关系,原告触电受伤致残是原告自己行为所造成,对原告的损失也不愿承担责任。
判决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陈某、梁某承担赔偿原告损失50%责任;被告杨某、杨某华承担赔偿原告损失35%责任;原告自己承担15%的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和被告广西电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因触电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和被告广西电网公司的高压电线电压导线在设立时的边线延伸距离为7.81米,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1-10千伏高压电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上述高压线设施大于5米距离,在安全范围内。高压线设施设立在前,陈民雄、梁红房屋建筑在后,该房屋外挑为1.5米,雨篷0.5米,雨篷到高压线边线的距离为1.25米,1.25米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属于安全保护区内。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安全保护区作业,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被告陈某、梁某在安全保护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装门窗不锈钢防盗网,导致事故发生,依法应承担责任。被告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和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有法可依。
被告杨某、杨某华作为工程承揽方,明知高压电线距离安装防盗网地点的距离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仍安排原告进行施工,没有尽到安全施工保障义务,是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工程施工人,对其施工场所没有进行勘察,没有风险意识,存在疏忽大意,其自身也有过错。
法院根据案情事实,作出上述判决,合法合理。
编后语
建新房装防盗网,准备入住,是喜庆之事,应值得庆贺。但屋主陈某、梁某由于法律意识淡泊,安全意识不强,致悲剧发生,白白遭受损失,给新居蒙上了阴影。作为承揽方的被告杨某、杨某华,本想通过承揽工程,增加收入,由于没有尽到安全施工保障义务,结果钱未捞到,还要赔偿伤者的损失,确实够冤。而作为施工方的原告,因疏忽大意,致事故发生,受伤致残,疼痛难忍。被告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和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在本案中虽不承担责任,但官司缠身,暴露出了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方面的漏洞。加强施工安全,珍爱生命,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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