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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刑法重要考点:罪名
发布日期:2014-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罪名的概念
  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因为如此,一提罪名,人们就对犯罪内容有大体了解。
  由于罪名只是犯罪名称,罪名本身并不是确定和解释该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换言之,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罪状、总则条文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文的内容为依据,而不能直接以罪名为依据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刑法条文本身没有规定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罪名。
  (二)罪名的分类
  这里讲的罪名分类,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了哪些具体的罪名,而是归纳既有罪名的类型,从而进一步明确罪名的含义,正确适用罪名。一般来说,罪名可分为以下几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类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因此,理解类罪名有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性质。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是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理解类罪名,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现实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故类罪名不能成为定罪得以引用的根据,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犯罪构成与法定刑。这种规定具体罪名与法定刑的分则规范,是典型的罪刑规范。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故意杀人罪、盗伐林木罪等,它们所表示的是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的,没有疑问地构成一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它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于是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当行为人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当行为人只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当行为人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犯罪,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只是恶意透支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定恶意透支罪;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时,仍定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由此可见,概括罪名是介于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从罪名本身没有选择余地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但从其包含了多种行为,只实施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而言,它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
  (三)罪名的确定
  罪名的确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即对某种犯罪行为适用何种罪名。二是如何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当然,这两个问题又密切联系。这里主要侧重对后一种含义进行讨论。
  事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概括出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是司法机关正确定罪的前提之一,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罪名确定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确定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例如,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一个犯罪(一个罪名)还是四个犯罪(四个罪名)?其二,确定每一个具体犯罪的名称。例如,刑法第360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是概括成传播性病罪合适,还是概括成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合适?
  确定罪名时应注意罪名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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