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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用工签“小时工”合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孙心远律师
正常用工签“小时工”合同怎么办?上海劳动律师程长水主任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已大大减少,但签合同时设置“陷阱”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却时有发生。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希望广大劳动者注意。
  【案例回放】刘某在一家公司当押运员,因押运时间不固定,公司决定根据他们的押运时间,按小时支付工资,以非全日制工人对待,每月以1800元计算。刘某从事押运工作的这段时间,虽说是按押运的时间计酬,可公司仍让他们根据公司的上下班时间坐班。没有押运任务要守在公司等任务,如果有任务的话,他们还要提前上班并拖后下班,工资和公司其他员工一样每月一发。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刘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每天平均达十几个小时,每周有50多个小时,同时工资也是一月一给,虽然名为非全日制用工实质是全日制用工。其次,单位对刘某应给予全日制的用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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