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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11-12    作者:张静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格式合同中某些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小张买了一套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为62万,小张采取银行按揭的形式支付房价款。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为总房价的10%。后小张收入下降,已力继续月供。经催告后,银行解除了与小张的贷款合同,并向开发商收回了剩余按揭贷款,并要求小张赔偿6万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小张签订的买卖合同主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开发商有权依约定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但附件中违约金条款因具有下列特征一仅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二不同于买卖合同主条款的可选择、可协商性,附件中的违约条款提前打印稿,属定型化条款,三违约金数额过高,四开发商未有证据证明曾提请买受人注意或说明;故该附件中违约金条款无效,最后酌情判断小张支付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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