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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要考点:立功制度
发布日期:2014-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立功对人不对事,立功人所有罪行都能得到宽大
  1、分类
  (1)一般立功——成立条件:
  A、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B、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E、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重大立功——成立条件:
  A、内容重大: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B、对象重大: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判无期以上;某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阻止犯罪)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为标准。
  C、上述立功与重大立功中所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不需要原本由行为人掌握,行为人的亲友等(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告知行为人后,由行为人揭发或者提供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2、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1)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2)共同犯罪立功:
  A、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
  B、交代同案人员共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3、立功的法律后果: 同自首一样,具有层次性或等级性:
  (1)第一等级:一般自首或者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第二等级:犯罪较轻又自首或者重大立功 可以免除或者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3)第三等级:自首并且重大立功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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