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要考点:法定刑
发布日期:2014-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分类
(1)一般累犯
A、成立条件
a、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罪
△注意三个过失犯罪:
(a)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条,以出现危险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过失犯罪)
(b)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c)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b、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c、间隔条件: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 年以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跨法累犯的间隔标准适用新法规定。
(a)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
(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之规定: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65条的规定,这表明,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际的,是否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非3年;
B、排除适用情形
a、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
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期满后发现漏罪的
c、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期满后再犯新罪的
(2)特殊累犯,成立条件:
A、罪质条件:前罪和后罪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B、刑度条件:无刑度要求
C、间隔条件: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2、法律后果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3、特别再犯制度
(1)第356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任何一种毒品犯罪)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2)与累犯的异同:该制度同累犯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导致从重处罚的法律后果,但其前罪仅限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五种犯罪行为,而后罪则范围至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有的毒品犯罪,而且中间没有时间的间隔要求、前后罪的法定刑也没有特殊要求。
(3)特别再犯与累犯竞合时,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要适用特别再犯,不适用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