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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与德阳淇X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110网律师


简要案情:2011722德阳出现暴风雨的恶劣天气,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的店招牌被大风掀起倒在楼顶。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事后多次通知店招牌的制作商德阳淇X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来维修,广告公司以种种理由置之不理,律所通知广告公司83为最后履行期限,广告公司的员工回了一条短信后即不再理会。律所随即派人到广告公司注册登记地,但广告公司已人去楼空,不知去向。律所不得不另找明X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来处理,明X重做了店招牌,耗资6900元。律所的主任很生气,于是委托王宽强律师找广告公司索赔。
案情分析:王宽强律师接手后发现律所与广告公司之间居然没有合同,但庆幸的是——从律所的后勤提供的资料中找到可用的“淇X广告设计图”。该图有“使用安全牢固,保证字体安装牢固,质保时间1年,维修时间5年。”的表述。但是新的问题又来了——律所主任不同意花钱做工程质量鉴定!又如何来证明这个损害呢?王宽强律师找来另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了一个调查笔录(没有采用通常的问答形式,而是以第三人的视觉感受做的记录),配上现场照片和出事后的短信记录搞了一个证据链。2011913日,王宽强律师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代理律所起诉到旌阳区法院。广告公司答辩称:律所陈述的不是事实,当时叫律所签合同,律所不签,且属于自然灾害,故不该赔。广告公司一审没有提供证据。
一审争议焦点:广告公司是否按约履行了合同?不可抗力是否成立?
简要分析: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公司有维修义务,在律所通知其维修,并限期其履行的情形下,广告公司仍不来维修,故其违约,故其应赔偿因违约所致的损失;其没有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故不可抗力之抗辩不成立。
审判结果:旌阳区法院认为因广告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尽到保修义务,导致律所为修复重做的店招牌的损失6900元,应由广告公司承担。201219,旌阳区法院采纳了律所的全部证据,判决广告公司赔偿律所6900元。
2012120,广告公司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2011723,德阳遭受特大暴风雨袭击,我公司为律所制作的店招牌是在这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下遭受的破坏,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该承担责任;我公司制作的店招牌不存在质量问题,无过错。并在二审中提供了德阳市气象局出具的证据。
二审争议焦点:不可抗力是否成立?广告公司是否有过错?
王宽强律师代理答辩称:上诉人还应该看一看《合同法》第1172款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从证据可以看到损坏的店招牌一端还被固定螺栓拴在墙顶,而另一端的固定螺栓已全部脱落,故若安装牢固,其两端的固定螺栓都不应脱落,故属于上诉人安装不当,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所指的“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诉人举证已过期限,且律所所处的地址不在气象局证明的范围内;上诉人能预见这6900元的损失,其不作为就是过错,且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故其两点上诉理由皆不成立。
终审结果: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积极从中调解斡旋。王宽强律师在与律所主任沟通后,考虑到赢了官司,找不到人也是空事,接受了法官提出的广告公司支付3000元现金的调解方案。20126月,广告公司支付了3000元后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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