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的要点分析
一、概念解散公司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公司解散的类型有三大类:一类是自愿解散;一类是强制解散;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解散公司诉讼属于第三类,股东请求解散。二、公司解
一、概念
解散公司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公司解散的类型有三大类:一类是自愿解散;一类是强制解散;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解散公司诉讼属于第三类,股东请求解散。二、公司解散的原因1、自愿解散的原因自愿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自愿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是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2、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1)主管机关决定。(2)责令关闭。(3)被吊销营业执照。3、请求解散的原因。依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解散公司诉讼1、性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实质上市为了消灭其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2、原告。原告:股东请求结算公司之诉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必须是单独或者合计占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3、被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4、管辖。一般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基础和前提。公司经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前提: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还是无法解决。
四、律师服务(1)公司解散之法律咨询(2)提供解散公司的策略、方案(3)参与解散公司的协商、谈判(4)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5)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6)审查、论证公司解散程序的合法、合规性(7)代为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