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名誉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表现形式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特点突出表现为强制性。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强制方法,如在电话中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或在公共场所调戏、侮辱妇女,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2.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未遂的界限。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妇女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猥亵、侮辱行为属于强奸行为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