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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发布日期:2014-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
提示注意:
“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但“有害”的范围较广,只有与“有毒”相当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质,才是“有害”物质。
2.既遂标准——实施了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也是本节仅有的两个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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