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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结婚彩礼得符合法定条件
发布日期:2014-12-09    作者:石志忠律师
返还结婚彩礼得符合法定条件
家住六合某街道的朱女士咨询,其与丈夫登记结婚一年不到,夫妻感情发生问题。现在男方已搬出家门,到其父母家中居住,就是不回来,坚决要求离婚,并且多次到自己父母家中吵闹,要求退还结婚时支付女方的彩礼888佰元。问如何处理彩礼问题?
石志忠律师观点:因为朱女士说的比较模糊,现有陈述并不能确认是男方还女方出了问题,才导致目前的境况。仅就彩礼问题做一下分析吧。“彩礼”不是法定概念,也没有法律强制性,是基于乡规民俗,为达成婚姻,男女双方协商,为表达双方对婚约的“坚决性”而给付一定财产的行为,也有称之为“下定”,是一种立契约行为,一般是男方向女方支付,女方接受,是对婚约的认可与承诺。现代社会并不提倡,因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男女结合,所以《合同法》上都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彩礼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是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合朱女士的陈述和法律规定,现在朱女士的丈夫,不符合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如果想索回彩礼,一是可以协议离婚,在自愿基础上协议解决。二是起诉离婚,由法院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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