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2、标准值
2.1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A)]
施工阶段 |
主要噪声源 |
噪声限值 | |
昼间 |
夜间 | ||
土石方 |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
75 |
55 |
打桩 |
各种打桩机等 |
85 |
禁止施工 |
结构 |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
70 |
55 |
装修 |
吊车、升降机等 |
65 |
55 |
2.2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2.3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3、监测方法
本标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GB 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文堂、何应慈、孟娟、李旭、由鹏举。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