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民用型煤加工经销的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7条-48条,《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
(三)申请条件
1.从事煤炭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
(4)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5)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6)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7)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8)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煤炭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4)储煤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6)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7)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8)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经销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4)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5)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广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7.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煤炭质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合格证明。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五)程序
1.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
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批→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
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批→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六)时限
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经办处室
交通处
(九)联系电话
(020)8313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