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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煤炭经营资格审核(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民用型煤加工经销的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7-48条,《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

(三)申请条件

1.从事煤炭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

4)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5)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6)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7)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8)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煤炭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4)储煤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6)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7)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8)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经销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4)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5)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广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7.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煤炭质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合格证明。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五)程序

1.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

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批→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

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批→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六)时限

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经办处室

交通处

(九)联系电话

0208313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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