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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自行车不当“车” 撞人也是交通肇事
发布日期:2014-12-07    作者:惠友波律师
骑自行车的人,为了速度,拐进了机动车道内。走路的行人,为图方便,选择横穿马路。两个违反交通规则的举动,引发了意外,一个年轻生命就这么消失了。
自行车也能撞死人
9月2日上午9点多,南京的吴骑着自行车去上班,一路骑行到达石子岗坡顶后,他感觉有点累了,眼看着前方一直到安德门都是下坡路,为了省劲儿,他没捏刹车、没减速,就这么任由车子自行下滑前行。可能是速度的快感令吴兴奋了,当他看到前方车多人多后,他一转方向从非机动车道拐上了机动车道。
进入机动车道后没多久,吴海发现前方20米处有一行人在横穿马路,他以为自己能避让开,所以没有采取任何减速措施,可遗憾的是,吴非但没避让开行人,还一下子撞了上去。吴虽然受伤不轻,但很快就爬了起来,可被撞的男子却神志不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自行车撞人也算交通肇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交通运输人员和骑自行车者、行人、车主等非交通运输人员。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任何人都有犯交通肇事罪的可能。这起事故也给很多骑自行车的人敲响警钟,因为绝大多数市民认为,只有驾驶机动车肇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观念是不对的。
民事赔偿是否影响刑责?
事发后,吴与黄某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吴赔偿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万元。警方认定,吴骑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驶入机动车道,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某横穿马路,也违反了交通法规,负次要责任。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之外,还要追究刑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所以,吴即使赔偿了黄某家人60万元,也不能影响其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属于不同范畴,至于在量刑上,民事赔偿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否合理,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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