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月5日晚,林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在非斑马线处违章直穿马路时,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经过的廖某相撞,摩托车撞在自行车尾部。与廖某同乘一辆摩托的潘某在两车相撞时被甩下车,后脑着地造成颅内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林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歧】
骑自行车违章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驾驶非机动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是违反交通法规危害到公共安全,并达了一定的严重程度,不管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案中,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林在斑马线外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违章行为直接造成了两车相撞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尽管林某驶的是非机动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规定,其在本案中的交通肇事行为已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