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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办理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
二、工作职责
  1、受理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打假举报;产品质量申诉;协调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调解;受理委托(申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
  2、负责协调处理上级交办和其它处室、行政部门、其它省市转办的打假举报、产品质量申诉工作。
  3、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申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4、组织、协调我省“打假保优”协作网工作,为我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名优产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打假保优”工作的纵向、横向合作,信息交流,信息研究工作。
  6、负责举报、产品质量申诉材料的信息反馈、整理、统计工作,重大质量申诉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7、协调行政机关对打假举报、产品质量申诉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工作。
  8、协助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领域实施行政执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9、协助行政机关组织查处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及大案、要案。
  10、承办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4、《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条例》;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6、《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四、受理范围
  1、企业(用户)和消费者购买、使用的产品、商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
  2、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申请,可采用调解方式处理。
  3、受理当事人双方申请或法院委托对产品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
  4、受理属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有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假举报。
五、不受理下列举报、产品质量申诉
  1、经营者之间、消费者个人之间或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质量申诉。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申诉。
  4、超出损害赔偿请求期和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及不属于安全产品而明示“处理品”的产品质量申诉。
  5、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的。
  6、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的产品质量申诉。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8、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范围的。

举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一、受理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投诉科。
二、工作职责
  接受对本辖区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需行政执法的,呈报领导批准后予以转交(或转办、移送)稽查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时。
四、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办公楼606室;
  电话:“12365”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传真:84404610;
  邮编:510220


产品质量申诉

一、受理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投诉科。
二、工作职责:
  1、受理产品质量申诉;
  2、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在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申请(向本部门)下,本部门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或有关单位,对存在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
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四、受理范围:
  1、本省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
  2、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
  3、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名优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
  (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的;
  (12)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五、受理要求:
  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
  3、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购买日期、商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4、为避免商品丢失,本部门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证单据,但申诉人可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
  5、必须通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其费用先由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
六、处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相结合;
  4、行政行为的高效和便民。
七、申诉途径:
  1、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向销售者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交涉,以求得解决;如生产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也可直接向生产者交涉,说明质量状况和受损情况,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
  2、当经销者不予解决或解决不满意时,消费者可以向本受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处理程序:
  1、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产品质量申诉。
  (2)本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处理决定:本部门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转交、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a、当场处理:对来电、来访反映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与被申诉人取得联系,情况核实后,责令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
  b、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对存在产 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共同申请下,由本部门委托有关法定检验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根据科学、公正的结论予以处理。
  C、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并填写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书即使一方不签字,但同样生效。
  (2)、移送处理:
  a、对受理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b、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它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c、对举报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假举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d、对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构成犯罪行为的打假举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移送(或转办)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移送书》(或《转办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或转办)。
  (3)、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九、处理期限:
  1、本部门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转办、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3、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十、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时。
十一、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办公楼606室;
  电话:“12365”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传真:84404610;
  邮编:510220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一、办理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投诉科(省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受理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共同申请<或有关部门委托>,本部门负责委托法定质检机构承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
二、办理职责:
  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出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
三、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4号令);
四、办理范围: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五、办理条件:
  下列情况的质量仲裁检验申请(委托)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上述办理范围的;
  2、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3、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4、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的决定的。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提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或委托);本部门指定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并由法定检验机构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协议书,内容与事项如下:
  (1)、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4)、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5)、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6)、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7)、违约责任;
  (8)、申请人(或委托人)与法定检验机构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
  (9)、其他必要的约定。
  2、法定检验机构独立实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出具准确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并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负责;
  3、通知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领取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申请人应当签收上述报告;
  4、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法定检验机构提出,法定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三十七条。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办公楼606室;
  电话:“12365”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传真:84404610;
  邮编:510220

产品质量鉴定

一、办理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投诉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二、办理职责:
  受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或委托);指定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实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三、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4号令)。
四、办理范围: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1、 司法机关;
  2、 仲裁机构;
  3、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
  4、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五、办理条件:
  下列情况的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2、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3、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5、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委托人)按以上办理条件向本部门提出质量鉴定书面申请(或委托);
  2、经本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指定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并发出《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
  3、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产品质量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产品质量鉴定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
  (4)、产品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5)、违约责任;
  (6)、其它必要的约定。
七、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八、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应当终止质量鉴定;并发出《质量鉴定终止通知书》;
九、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或委托人),并报送本部门备案;
十、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4号令)。
十三、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0时。
十四、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办公楼606室;
  电话:“12365”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传真:84404610;
  邮编:5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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