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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所有权保留
发布日期:2014-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比如,甲将牛卖给丙,约定所有权保留到交款后。当丙不交钱时。
  1、甲是否可将牛取回;若有孳息是否可一并取回。为什么?
  2、若丙在回赎期内将牛赎回,请问孳息是否要还给丙?为什么?
  3、请问在这种合同中,出卖人必须要约定回赎期吗,可否直接将标的物卖给其他人。
  1、可以取回该牛。老师个人认为孳息也是可以取回的,因为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根据《买卖合同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规定,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2、对于孳息是否给丙老师认为要看约定,买卖合同解释并没有规定回赎标的物时需要返还孳息。
  3、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由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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