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
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以关于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农民集体决策,而不是由集体组织来进行决策。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A、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B、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C、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D、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E、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由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分为三级所有,即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与乡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则由三级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具体如下:
A、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B、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C、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公开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4)集体成员的撤销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