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日期:2014-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多选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2013-2-68)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这不属于《刑诉》第50条规定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是的,不属于,这样的证据无需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