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办理程序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办理程序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l 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l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l 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l 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l 变更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l 变更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l 变更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未涉及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l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备 案 办理程序
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出 资人)改变未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出资人)改变的有关文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体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体条例》改制为公司。 l 企业章程修改备案:企业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的,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破产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开户银行销户证明; (7)企业印章;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3)营业执照副本; (5)年检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年检年度6月30日期间设立的内资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变更登记费每户为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费。 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度检验费50元。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www.gdgs.gov.cn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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