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
条 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 |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五)、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或者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六)、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新住所使用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新任法定代表任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期限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五)、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五)、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六)、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出资转让的,出资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七)、新出资人(主管部门)资格证明;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五)、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住所在特区内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住所在宝安、龙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驳回)、发照、公告。 |
时 限 |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 |
法律效力 | 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
收 费 | 1、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2、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3、注册资金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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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