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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依据公司制度开除员工
发布日期:2014-12-03    作者:宋长贵律师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法院反而认定公司开除员工属于违法,最近这种案例不在少数。近日这样一则新闻被广泛关注,一位27岁孕妇跌倒呕血请假20多天,公司依照制度将其辞退。当我们看到这则新闻并考虑这个公司是否有人情味的同时,也在问公司制度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利?单位可以根据公司制度辞退员工?
【法在哪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可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单位能否依据公司制度开除员工,其前提必须是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而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具有三个条件:

【实践操作】
(
) 规章制度的内容须具合法性,这是保证规章制度适用的基础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企业依法律的规定,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细化、具体的规章制度,对于法无明确规定以及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
(
) 规章制度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200811日为一个时间结点,在200811日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程序,即使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而在200811日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一般就认定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
(
) 规章制度必须要有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公示的方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可以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用人单位最安全的方法却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有些企业通过公告栏或企业内部的网络来进行规章制度的公示,但实际上,这种形式的公示在仲裁诉讼中很难举证。同时,也不宜采用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送达,一是将来很难修改;二是如修改,存在新旧版本冲突,劳动者有权选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对其有利的版本。
若以上()、(二)、(三)三个条件都符合,那么单位将可以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罚或开除员工,反之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遵守;同时,劳动者一经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此外,如果违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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