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李某某合同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住地址为广东省化州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4XXXXXXX11, 联系电话:18XXXXXX88。
被告:向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经常居住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XX路XX街XX号202,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43XXXXXXX18,联系电话:13XXXXX88,13XXXXXX58,18XXXXXXX29,13XXXXXXXX88。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某某返还原告剩余培训费用1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0日,被告向某某以辅助原告李某某入职广州市某检查总站工作为条件,收取原告人民币25万元培训费用,并约定如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入职,则被告全额向原告返还所有培训费用。
20XX年2月10日下午,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向某某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银行广州XX支行的银行卡,卡号:60XXXXXXXXXX8,户名:向某某)转入了25万元。
后原告未能顺利通过考试进入广州市某检查总站工作,依约被告应当全额向原告返还25万元培训费用。经双方协商,被告答应全额返还所有培训费用,但却迟迟不予退还。
在原告多番催讨下,被告向某某才先后两次向原告返还15万元培训费,第一次返还10万元,第二次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了5万元(由被告向某某的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XXXXXXXXXXXXXXXX8跨行转入原告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XXXXXXXXXXXXXXXX3)。
此后原告仍通过电话、短信等多次向被告催讨款项,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剩余培训费用。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10万元培训费用。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