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问题
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对共同财产争执不下,往往双方选择放弃分割将房产赠与子女。一般认定该赠与行为的是有效的,在理论及实务中是没有异议的,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执行该“生效条款”。一方担心假如另一方到时不履行离婚协议,拒绝赠与怎么处理?法院是否可以强制让另一方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这就限制了离婚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撤销该赠与协议也是得不到支持的。而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子女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双方的离婚协议,而这时另一方行使赠与撤销权是否有效问题?离婚协议虽然是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协议,但其中涉及到财产问题的赠与条款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涉及到的赠与条款是完全有效的,离婚当事人双方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起诉撤销。但当不履行该赠与协议起诉到法院时,另一方有权以合同法第186条的撤销其中的赠与条款。这样就导致离婚达成的协议实际归于“无效”。
为降低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的风险,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协议中把财产赠与子女时,应先行办理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难以办理,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都可以保障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顺利执行,降低诉讼风险。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的赠与协议,也只能靠对方的“诚信”来执行该协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