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条款的探析
现阶段,人们对于婚姻感情是逐渐开放的认知。两人“感情不和”的离婚也是逐年增多。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时会遇到“赠与”的问题,在现实中能比较常见的是在离婚协议中把夫妻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
案例:某甲(男方)与某乙(女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还对夫妻共同财产,即登记在某甲名下的100平方米房屋归儿子所有。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情大都属于这种情况。一般认定该赠与条款是有效在理论及实务中是没有异议的,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执行该“生效条款”。弱势一方担心的也是假如另一方到时不履行离婚协议,拒绝赠与怎么处理?也就是法院是否可以强制让某甲能够贯彻执行该条款?
离婚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了离婚的目的,至于赠与财产的行为只要不履行就成就了“撤销”的实际结果。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这就限制了离婚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撤销该赠与协议也是得不到支持的。而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子女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双方的离婚协议,而这时另一方行使赠与撤销权是否有效问题?
离婚协议虽然是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协议,但其中涉及到财产问题的赠与条款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案例中所涉及到的赠与条款是完全有效的,离婚当事人双方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起诉撤销。但当不履行该赠与协议起诉到法院时,另一方有权以合同法第186条的撤销其中的赠与条款。这样就导致离婚达成的协议实际归于“无效”。
律师提醒:
为降低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的风险,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协议中把财产赠与子女时,应先行办理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难以办理,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都可以保障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顺利执行,降低诉讼风险。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的赠与协议,也只能靠对方的“诚信”来执行该协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