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盗窃变抢劫获刑三年八个月
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户盗窃转换为抢劫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途经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西路时看见小姑娘翁某某用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买东西,王某认为翁某某有钱,遂起贪念,便对翁某某尾随跟踪,确定了翁某某的住处,并对周围环境进行了观察。次日凌晨0时许,王某再次来到翁某某的住房处,将白天看到的该房附近的木梯搭在阳台上,翻窗进入翁某某的卧室,在翁某某脱在床边的裤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90元,正准备离开时被翁某某的父母发现并抓住,王某即与翁某夫妇发生抓打,迫使翁某夫妇松手后,从翁某某卧室的二楼跳窗逃跑,翁某某的邻居发现后对其进行抓捕,王某又推倒路边石棉瓦阻止抓捕。后王某被赶来的群众制服,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公民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他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进行反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