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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盗窃钢筋被发现 抗拒抓捕打人变抢劫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孙新律师
半夜到工地偷钢筋被人发现,抗拒抓捕用木棍伤人。2013年7月31日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谭耀祥、谭耀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3年2月22日晚上10点谭耀祥和谭耀辉到桂来高速公路武宣县武宣镇段工地,发现看守工地的人已经睡下,俩人随即将两根螺纹钢抬走,没走多远就被看守工地的工人发现并劝阻他们不要将钢筋抬走,俩人不听劝阻仍将钢筋抬回家。当晚11点,俩人又回到工地继续偷钢筋,当他们抬起两根螺纹钢往肩上扛时,被看守工地的民工韦小江发现并制止,俩人即放下钢筋逃跑,韦小江上前抓住谭耀祥,谭耀祥叫谭耀辉用木棍击打韦小江,谭耀辉从地上捡起木棍击打韦小江的头部及腹部致其受伤,韦小江仍紧抓谭耀祥不放,其他民工见状追上去将谭耀辉一同抓获。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尚未被盗走的两根螺纹钢价值为人民币290元。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韦小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晚12点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往案发现场,并在现场将俩人传唤归案,俩人均辩称他们的行为应该是盗窃不是抢劫。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耀祥、谭耀辉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俩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抢劫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俩人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俩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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