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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发布日期:2014-11-2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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