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市南区邮电局邮票公司经理李建军,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88万余元邮票,2月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43岁的李建军2005年6月20日,被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9月13日、2003年3月28日,李建军利用担任北京市南区邮电局邮票公司经理负责本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两次私自从本单位库房提取邮票,并据为己有,邮票价值共计8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李建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认可。他称,自己是用公开程序、公开手段、公开提取邮票,没有将邮票据为己有,提出的邮票是为单位代销的。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