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家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竞,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
委托代理人韩丽,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
被告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芦细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全喜,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雄,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
被告周红,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无业,住×××。
委托代理人张全喜,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红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 金维克
二0 0七年 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 瑾
书 记 员 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