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四川丹棱县原县委书记黎岭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黎岭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对黎岭受贿所得人民币158万余元和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财产人民币74万余元予以追缴。
黎岭,男,48岁,1997年1月至2002年9月先后任眉山市(原眉山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眉山新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滨江路开发建设办公室主任,2002年10月至案发任丹棱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3月,黎岭代表滨江路开发办与成都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眉山新区滨江路开发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以土地抵扣工程款的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由开发方自筹方式解决。工程开始后,该房产公司违反合同规定,以建设资金紧张为由,向滨江路开发办借款,黎岭利用职务之便,从1999年10月至2000年8月期间,批准同意将原眉山地区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土地管理所的资金2300余万元借给该开发公司使用。为感谢黎岭的“大力支持”,公司负责人在2000至2001年间,送给黎岭人民币57万元、美元5000元,还有价值8万余元的装修及家具。
2002年在眉山市国土局办公大楼建设中,黎岭又两次共收受承建单位的现金50万元。后以建筑单位资金困难为由,多次变更协议。
2000年下半年,王某等人为使自己在眉山滨江路建设工程中增加的工程量得到黎岭的认可,将人民币40万元现金用纸箱装送到乐山交给黎岭,后又在其办公室送给黎岭人民币10万元,黎岭共计收受人民币50万元,随后黎岭分别签字认可滨江路建设工程的增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