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原县委书记王治斌涉嫌受贿一案日前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治斌在担任望谟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多次收受贿赂共计17万元。其中,2004年3月,黔西南州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另案处理)因王治斌在其承建的天马大道工程上两次要求返工,为了让王在该工程及其他问题上给予关照,向王行贿人民币2万元。同年4月,贵州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科科长王某准备到望谟县投资移民工程,为了得到王治斌的关照,向其行贿人民币2万元。
2003年至2006年期间,贵阳某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某(另案处理)因在望谟县开办的单采血浆站多次被要求关闭,经王治斌协调关系才得以继续开办。陈先后4次共计将2万元钱交给王治斌之妻刘某,刘收受贿赂后均告诉了王治斌。在此期间,兴仁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周某(另案处理)为了承接望谟县建筑工程,多次找到王治斌帮忙。王应周的请求,多次给有关人员打招呼,使其顺利承包到望谟县广电大楼及县一中建筑工程。同时,周还利用王的影响,承包望谟县蔗香中学教学楼、乐元中学教学楼等建筑工程。周某以“拜年”等各种名义向王行贿,除送钱外还为王治斌装修房屋并支付房屋装修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治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1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当庭未作判决,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