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溧阳市政府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决定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2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2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93号
周某某不服溧阳市政府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决定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2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2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93号
不服溧阳市政府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决定被驳回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并不改变农户对集体土地原始的承包权利。农户在第一轮承包中享有的承包权在第二轮承包中继续保持稳定,在第二轮承包中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以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一定年限内使用权的一方,仅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颁证机关为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发证对象错误,颁证机关有权进行自我纠正,注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总第
29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