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防范之对策
医疗纠纷防范之对策
摘 要:医疗纠纷是因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及提供的医疗服务没有达到其预期的要求而产生的医患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医疗纠纷需要从医方、患方、社会和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防范。其中医方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处于主导性的地位;患者应当了解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积极配合治疗;社会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有效地化解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法律、法规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只有从多种角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才能真正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沟通;医疗损害责任
在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时期,医疗纠纷事件大量发生,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呈现日益紧张的状态,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患者打砸医院,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运转秩序和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据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最近5年,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干扰医院秩序的事件逐年上升:2002年发生了5000多件,2004年发生了8000多件,2007年则超过了10000件,每年增速高达30%![1]医疗纠纷给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和执业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患者通过诉讼途径起诉医院的现象已十分严重,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占很大比重。[2]案件审理难度大,鉴定部门受理的医疗纠纷鉴定在内容方面也愈加复杂。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虽然医疗纠纷不可避免,但对医疗纠纷的产生和发展却可以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纠纷的产生根源于医方、患方、社会和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因素,相应的化解和减少医疗纠纷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对策,才能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就医环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医院方面的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门诊、病房等硬件设施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和服务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为了应对可能提起诉讼的患者,医务人员尤其重视疾病检查和证据资料的保存。但是,医院应对医疗纠纷时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有时,在患者就诊时就存在一定的提防心理,采取过度检查和过度诊疗行为。为了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医院方面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1.有效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素质,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高尚的医德素质是防止医疗过失和医疗纠纷的根本。“医本仁术”是济世救人之术,因此,医学教育应是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统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应紧跟时代的发展,转变过去以患者疾病为中心的传统的家长制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尊重患者的权利,提高工作效率,把“一切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医院服务宗旨贯穿于医疗行为的始终。同时,医务人员也应注意与患者之间的沟通。良好的医患沟通是医院提供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内涵。加强医患沟通,是减少医疗纠纷、缓解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院声誉的需要。[3]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当经常加强医德教育,充分认识到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医患沟通不仅是语言的沟通,也是感情、思想和心灵的沟通。做好医患沟通工作是医方关心患者的一种体现,学会沟通,善于沟通,为患者排忧解难,用自己的爱心温暖患者,在诊治上取得患者的积极配合和家属的理解对提高疾病的治疗效果和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2.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医疗质量是医院生存、竞争、发展的根本。医院要高度重视医疗技术工作,加强医疗质量控制。[4]有些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缺乏扎实的业务知识和过硬的操作技术,没有达到患者预期的医疗需求,从而引起医疗纠纷。因此,医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医务人员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训以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和严谨态度的“三严”作风制度的考核。因为这些制度和措施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培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性制度,是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同时,医院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训练和岗位培训,经验丰富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医师要发挥帮带传的积极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一批年轻的医师,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药房工作人员与门诊患者接触时间短,在患者取药时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指导患者正确合理用药,提高指导用药水平,减少患者的不合理用药。这也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
3.切实贯彻和执行医疗护理规章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实践证明,许多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严格遵守医疗护理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的。各种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医院管理的依据,也是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重要标准。如果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诊疗的效果和大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即使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也很难举证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各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及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内容,依法行医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说,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以及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等。手术科室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手术审批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及时书写医疗文书,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文书上的信息能够充分反映疾病的诊治情况和医务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使其作为原始证据经得起患者的质疑和专业人士的审查。医院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各种规定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
4.吸纳富有经验的管理人才,加强医院的管理。医院的管理人员组成中不仅要有精通医学业务知识的医疗技术人员,也要有富有管理经验的人才,特别是具有处理医疗纠纷经验的人员。具有这种知识结构类型的医院领导小组在处理各种类型的医疗纠纷时不仅能够详细了解具体的医疗技术问题,而且能够深知其中错综复杂的管理学问题,从而更为科学地管理医院中的各种工作,避免出现一些不应有的死角和漏洞。同时,医院应当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人格魅力,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医疗诊治行为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广大医务人员的共同协作,任何一个环节失控都可能对患者造成医疗损害。因此,狠抓医疗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医院管理人员要认真抓好来院进修人员、新进人员和实习生的管理和带教工作;认真抓好工作繁忙和患者增多时容易忽视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环节;认真抓好节假日和八小时之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认真做好后勤服务的管理工作,促使医院后勤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只有抓好这些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地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
5.严格控制医院的数量和增长规模,在做强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基础上再考虑做大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宋余庆在2010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表示:“短短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医疗机构数量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如CT拥有率约10台/百万人,每千人拥有医生1.52人,已完成了现代化医院的发展阶段。城乡差别过大,资源配置极不均衡,全国医疗机构总资产中大医院占85%以上,城市占80%以上,农村占10%以下。[5]农村医院的医疗设备落后、医疗服务水平低,而城市的大中医院特别是三级甲等医院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规模上都增长较快,使原本不合理的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更加失衡。这种情况导致医疗资源在层次布局上主要集中于高端服务领域和高购买力地区,从而造成与医疗技术相称的医务人员的缺乏以及医疗服务水平的降低,不仅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且不能彻底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也不能改变社区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较低的现状。医疗机构应当控制自身的规模,理性发展,首先考虑如何提高医院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然后再考虑医院规模的扩大问题,避免盲目扩张。并且医院应当发展适宜的医疗技术水平,大力发展基层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兴建一个完整、可靠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改善医患关系。
二、患者方面的对策
在诊疗过程中,医院无论在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等方面都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患者大多不了解专业性的医学信息,发生医疗纠纷后在医疗信息和证据的举证方面往往显得势单力薄,往往采取各种方式(包括非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从患者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也是化解和减少医疗纠纷的重点。
1.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倡导患者依法维权。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医疗效果和医疗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患者对诊疗、护理、医院管理和医疗损害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时仅知道权利意识而忽视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当患者对医疗效果和医疗服务达不到预期的要求,认为存在医疗损害时,就借助媒体的力量、运用法律等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时甚至动用非法手段到医院打闹,扰乱医院的秩序,迫使医院给予赔偿。患者所具有的权利意识往往高于义务意识和科学知识水平,这给医院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此,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成为一个不可忽略的任务。政府的法制宣传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法律咨询和知识竞赛等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加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依法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正确、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2.加大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促使患者正确对待诊疗行为和医疗结果。目前,现代医学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许多过去难以治愈的疾病已经被攻克,但仍有不少疾病医学专家们现在也没有研究出有效的治疗方法。并且疾病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复杂多变的各种疑难杂症有时又难以判断,医师对患者诊治存在一定的误诊率也在合理范围之内,同时,医师的诊疗行为有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并发症。因此,患者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不能过高,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组织一些宣传人员对广大公民开展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疾病的发生。当患者具备了基本的医学常识,了解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以及一些诊疗常识后,在检查治疗时医务人员就容易与之沟通,缩小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结果的认识差异,使患者正确对待医疗行为和医疗结果,从而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的数量。
3.疏导患者的不健康心理,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患者到医院就医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疏导患者的心理,鼓励患者恢复健康的信心,体现医院的公益性质,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效预防医疗损害发生后患方敌对情绪的产生和发展。医务人员初次和患者见面时应该树立好良好的印象,安慰患者及其家属,有效地消除患方初来时的猜疑和不信任心理。在对患者检查诊断后,医务人员应该及时向患方说明疾病的特点、治愈率、手术的风险等,让其做好心理准备,以免在出现医疗事故后患方一时接受不了,进而产生一系列的消极行为。[6]医方在履行其告知和说明义务时应该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术语和方式进行解释,而不能按其自认的标准,自行决定告知和说明的内容及方式,否则就不能形成患者合法性的“同意”。[7]这种有效的告知方式,不仅能使患方充分了解被告知的内容,而且也能对其充分重视和认同医方的沟通工作,从而预防患方产生抵触心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4.患方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医院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医院依法治院、治医,保证医疗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的根本,同时也是患者到医院接受治疗和保证医疗效果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现实中患者在医院期间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事情时有发生,如不经医务人员允许私自外出、在医院规定的探访时间以外探访患者以及私自决定其他治疗等,一旦在住院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或不良后果,患方不找自我原因,而将过错归责于医院。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不主动陈述病情的来龙去脉,隐瞒病情、病史的情况也曾经出现。患者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才能为医务人员诊断和观察病情提供便利,患者也能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根据医务人员的要求积极配合治疗,医患双方才能共同与疾病作斗争,最终才会使患者得到更有效的治疗,及早康复。同时,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也应认真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来院就医患者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患者的治疗。
三、社会方面的对策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部分公立医院开始出现市场化和商业化的趋势,医疗纠纷暴露出的社会问题愈加突出。要真正解决医疗纠纷的问题,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的大环境,需要社会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才能真正有效地化解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医疗保障体制。在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国家财政已不能完全统包卫生事业的全部支出,但政府对国民的健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政府不能完全放手,让医院全部依靠创收寻找出路。因为医疗卫生事业具有公益性,不能像企业那样靠赢利谋发展。它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工作搞不好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在2009年度,我国卫生部门大力加强社区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卫生服务利用增加,医疗服务效率提高,病人医疗费用涨幅下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8]我国政府投入力度有所增加,但是,与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国家财政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投入比例明显偏低,医疗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使参合农民就医经济负担有所减轻,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程度还不够高,不能使绝大部分参保人员享受到医疗优惠政策。因此,医疗卫生部门需要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继续健全医疗保障体制。
2.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着社会整体健康和社会公正,当医患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站在中立的地位上公正、合理地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与平衡。针对一些医院盲目追求高收入、收费不透明以及收受回扣等医疗不正之风、严重侵害患者利益的现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规范医疗价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标准统一定价,实行收费项目、收费价格等公示制度,实行患者治疗费用每日“清单制”,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的不合理现象,增强医疗卫生服务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担负起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树立医疗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将医疗纠纷合理的化解,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对于紧急性的、患方采取过激行为的医疗纠纷,公安部门及其它一些相关部门也应紧密配合,迅速控制和处理。执法部门在处理完医疗纠纷后要及时总结,发现问题的症结和所在,在以后的工作中完善相应的处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医疗运行的薄弱环节,以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应客观、全面地进行报道。医疗行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风险性和侵袭性的特点。[9]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记者对此往往了解不深,甚至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一些误解和偏差。因此,医院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主动邀请新闻记者深入科室和病房了解医务人员的工作,对医院的积极因素进行报道。新闻媒体记者应当正视对医疗纠纷的不可避免性、生命现象的复杂性和医院工作的特殊性。从患方和医方多种角度对医疗纠纷深入调查研究,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报道,成为医务人员和患者心灵沟通的一座桥梁。新闻媒体肩负着对各行业监督的重担,但其自身的监督也应受到限制。国家宣传部门也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督促新闻媒体记者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实事求是地做好新闻报道,避免为了引起社会的轰动效应而大肆炒作,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此外,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也应加强对医疗行业的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典型,增进社会对医疗行业的理解与支持。
四、法律、法规方面的对策
虽然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关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看,有关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其中有些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而且在司法实践方面,执法部门和审判部门在适用法律时也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因此,从法律法规方面采取针对性的防范对策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制定《医疗损害责任法》,统一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在我国调整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200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而用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纠纷时常遇到十分尴尬的局面,其调整范围又过于狭窄,因而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为了更好地处理目前日益严重的医疗纠纷,于2009年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该法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制定,将结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即《条例》只能用于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而不能再适用于民事领域。《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设置的“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其注意义务、推定医疗过错的条件以及过度诊疗等方面作出合理的规定,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64条对患方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行为作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对由患方发动的医闹行为的规制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受到条文数量的限制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侵权责任法》在调整医疗损害时又显示有些笼统,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和有关诊疗行为的其他应当解决的问题没有同时予以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医疗损害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责任法》。该法可以对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医疗纠纷的处理机构和处理机制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有了特别法的规定,从而也就统一了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2.建立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医疗机构承受着特殊的职业风险。医务人员和患者因诊疗行为所承担的高风险若任发展必然使双方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更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完善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社会运行体系之中,把医疗行业的高风险部分、合理地向社会转移,改变过去医患双方难以承受高度医疗风险的做法,建立一种由“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患者”共同分担医疗风险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是以医疗机构或医师对医疗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10]这种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比较完善,我国对此完全可以借鉴。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将医疗风险部分转移给社会即保险公司,发生医疗损害责任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因而可以避免医患双方发生正面冲突,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真正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受着沉重的负担。而医疗责任保险就是要将医方的医疗风险合理地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一步化解这种风险。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是将投保作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制交纳保险费,政府提供适当补助,患者自愿交纳保险费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保险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根据医院及其科室的医疗损害风险程度、医疗损害责任保险费的使用和医疗损害发生率等情况逐年变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加保险需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发生医疗纠纷后由第三方的医疗调解处理机构负责调解和处理,最终由保险公司为患者赔付。建立这样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医方的医疗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大大减轻自身的压力,专心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减轻患者负担并最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这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重要方式,但因缺乏第三方的指导可能导致医疗纠纷不能公正、合理解决。第二种方式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这种调解方式因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过多干预经济纠纷而显得十分苍白。第三种方式是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公认的最具权威性和终局性的解决方式,但诉讼过程会耗费医患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的,因而过多的医疗纠纷起诉到法院将会给审理案件的法官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故这种方式也不能频繁使用。医疗纠纷的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纠纷的特点。医疗纠纷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需要运用不同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化的。以上三种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往往阻碍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因此,要真正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还要寻求其他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成为非常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此我国可以合理地借鉴,将其引入到医疗纠纷领域,作为我国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一个方向。医疗纠纷的其他解决方式还有调解和仲裁的方式。我国可以在各地成立既不依靠法院、也不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的居于中介地位人民调解机构。该调解机构可以由律师、法医、退休医师和人民调解员组成,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而且可以缓解医患关系,化解医疗纠纷。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保险公司结合的调处中心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调解等替代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专门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期望能探索出解决医疗纠纷的多元化有效途径。[11]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是医患矛盾的表现形式,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对施行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和对提供的医疗服务没有达到其预期的要求的强烈反应,同时也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法律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缓和医患关系,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需要从医院方面、患者方面、社会方面和法律、法规方面等进行完善方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在预防和控制医疗纠纷的各种对策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处于主导性的地位,医务人员提供有效、合法地检查和诊疗行为,医院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周到的后勤保障是化解医疗纠纷最重要的措施;患者也应当了解健康科普知识和医疗行为的高度风险性,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真正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在法律、法规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只有从多种角度实施不同的措施,密切配合,才能最大限度在预防和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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