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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讲义:公司的成立
发布日期:2014-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两者的区别为:
  1、发生的阶段不同。公司成立是公司依法设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的成立与公司的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的成立是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
  2、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在设立中,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对内对外关系一般视为合伙,由行为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公司成立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其行为由公司自己来承担。
  4、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不同。设立过程中的争议法律|教育网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而成立过程中和登记机关的争议 ,一般通过行政方法解决。
  设立原则
  1、自由设立,又称放任设立。是指国家对公司的设立不加任何法律限制,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公司就可以成立。
  2、特许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要经过国家元首的特别许可或国会的特别法令。
  3、核准设立。是指公司设立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且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
  4、准则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经专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就可以成立公司。
  设立效力
  1、公司设立完成
  (1)一般效力
  (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3)发起人的责任
  ①资本充实责任
  ②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1)设立失败的含义
  (2)发起人的责任
  ①连带赔偿责任
  ②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3、公司瑕疵设立
  (1)公司瑕疵设立的含义
  (2)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缴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可以不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但必须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其余部分可以向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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