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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公司的成立
发布日期:2013-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公司的成立。

公司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两者的区别为:

1、发生的阶段不同。公司成立是公司依法设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的成立与公司的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的成立是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

2、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在设立中,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对内对外关系一般视为合伙,由行为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公司成立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其行为由公司自己来承担。

4、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不同。设立过程中的争议法律|教育网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而成立过程中和登记机关的争议 ,一般通过行政方法解决。

设立原则

1、自由设立,又称放任设立。是指国家对公司的设立不加任何法律限制,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公司就可以成立。

2、特许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要经过国家元首的特别许可或国会的特别法令。

3、核准设立。是指公司设立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且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

4、准则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经专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就可以成立公司。

设立效力

1、公司设立完成

(1)一般效力

(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3)发起人的责任

①资本充实责任

②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1)设立失败的含义

(2)发起人的责任

①连带赔偿责任

②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3、公司瑕疵设立

(1)公司瑕疵设立的含义

(2)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缴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可以不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但必须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其余部分可以向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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