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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4-11-20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并不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注意试用期的期限,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需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严重违反”的定性。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要点:“重大损害”需量化。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已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适用时难在举证责任。


六、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实践中集中在欺诈方面。


七、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八、劳动者提前30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劳动者预告解除,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九、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注意证据的保留,需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签合同,第二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注意:如果单位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十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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