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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
发布日期:2014-11-17    作者:王胜利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的经济补偿:一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于以上两种类型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的认识。对此,笔者谈些个人的理解和认识,与大家讨论。
一、正确理解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首先,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具体的解除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劳动者的通知解除和单方解除;第39条、40条、41条的用人单位的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其次,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终止是法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情形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该法定情况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之内。
二、如何确定以上两种类型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确定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签订的,那么劳动合同无论是解除或是终止,经济补偿期限均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起算。
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存续到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或终止的。那么经济补偿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分别计算。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期限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因为,在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起算期限则为2008年1月1日。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及以前的司法解释新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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