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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安县崔家乡财政所长挪用公款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广西兴安县崔家乡财政所所长邓靖国,因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5万元归自己使用,2月13日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年36岁的是兴安县崔家乡财政所所长。2005年至2006年4月期间,邓靖国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先后从该所财务借支公款75498元,其中30035.50元用于单位的各种费用开支,并于2006年10月31日在本单位财务报帐。另外4.5万元邓靖国则用于个人购买房屋等使用。邓靖国挪用公款的行为被举报后,检察机关即对他进行立案侦查,次日,邓靖国将其所挪用的公款4.5万元全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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